太公继承其先祖“伯夷降典,折民惟刑”(《周书·吕刑》。)之道,在治国安民过程中,尚礼又尚法,先礼而后法,即“明仁义以为本,系法度以为末”。 《六韬·文韬·文师》中太公称治天下以仁、德、义、道而“天下归之”,四者具备是“为国以礼”的最高体现。就是说,只有此四者才是礼的实际内容,否则,礼是空洞而无意义的。敦煌唐人写本的《六韬》中有《礼义》一篇,于今传世的《六韬》中不见此篇,《群书治要》等类书中均未收此篇。《礼义》篇记述了太公与文王关于礼的答问。太公的答话强调了礼所以“辅正治”的作用:“太公曰:‘礼者,明长幼、别贵贱,所以象德□□义者,所以辅正治也。故皆未□以大利人也。’文王曰:‘为国而不用礼义,可乎? ’太公曰:‘不可失礼义者,治国之□□也。虽然非所以定天下,而强国富人也。君无以别贤能,故以礼义明之。’文王曰:‘礼义为国者何如?’太公曰:‘以礼义为国者,则世人臣有能守职、尊其君者,进之;不能,退之。是以其群臣万民不出于礼,为上犯难,世俗皆以此为名高。其恭谦谦,辞爵禄,让官位,以礼义之为国也。’” 篇中有缺字,但大义可连属贯通。礼不能大造福利于人,但可使人安本守分,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、维持人际关系,具有“所以辅正治”的作用,因而不可或缺。这是出于统治者安抚百姓、稳定国家秩序的目的。社会秩序稳定,民众安居乐业,男耕女织,以供其上;官吏各司其事,以尽职责。所以说礼虽不能定天下,但能强国富民。国君以礼义治国,可以尊贤任能或罢黜不肖,进退皆以礼义。因此,如果群臣万民都守礼行义,则都能勇于为国为君赴汤蹈火而不辞。群臣皆能守礼行义,则都能够虔虚恭谨,辞爵让禄,进贤能让官位,这是坚持“以礼义为国”而必期的最高目标,也是“所以辅正治”的根本意义所在。 简礼而易政是太公“以礼义为国”的方针。《史记·齐太公世家》:“太公至国,修政,因其俗,简其礼”;《史记·鲁周公世家》引太公答周公之问说:“吾简其君臣之礼,从其俗为也。”“因其俗,简其礼”同“简其君臣之礼,从其俗为”的意思完全一样,就是“制礼以因俗而从简”。《史记·乐书》:“大乐必易,大礼必简。”“简其礼”不是废其礼,而“因其俗”而“简其礼”,与鲁公伯禽“变其俗,革其礼”是大相径庭的。《礼记·曲礼》:“君子行礼,不求变俗。”这里的“不求变俗”和《乐书》 “大礼必简” 之说连起来就是“因俗”而“简礼”,所称道的正是太公的“修政”方针。从俗简礼的方针必然产生简易近民的政治。《史记·鲁周公世家》记载了鲁齐政治繁简的不同和治况的不同:“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,三年而后报政周公。周公曰:‘何迟也? ’伯禽曰:‘变其俗,革其礼,丧三年然后除之,故迟。’太公亦封于齐,五月而报政周公。周公曰:‘何疾也? ’曰:‘吾简其君臣之礼,从其俗为也。’及后(太公) 闻伯禽报政迟,乃叹曰:‘呜呼,鲁后世其北面事齐矣!夫政不简不易,民不有近;平易近民,民必归之。’” 太公尚法是史家共允的结论。兵事作为五刑中的大刑,太公用以吊民伐罪而立文德武功。《司马法·仁本》:“贤王制礼乐法度,乃作五刑,兴甲兵以讨不义。”伊尹伐桀,吕望伐纣,都是“兴甲兵以讨不义”的义举。《史记·周本纪》记载:“九年,武王观兵盟津,师尚父号曰:‘总尔众庶,与尔舟楫,后至者斩!’” 《诸葛亮兵要》则称:“太公誓师‘后至者斩’,故云执桴鼓立军有不可犯之色也。严,故能行其法,威,故能著其恩也。” 上述主要指军法而言。《礼记·杂记》:“张而不弛,文武弗能也;弛而不张,文武弗为也;一张一弛,文武之道也。”太公佐文武灭商兴周,故文武之道就是太公之道。张为刑法,弛为教化一张一弛,便是亦礼亦法,正是“伯夷降典,折民惟刑”的继承与发展。《太平御览》所引《世要论》称:“德多刑少者五帝也。刑德相半者三王也。刑多德少者五霸也。纯用刑而亡者秦也。”“刑德相半者三王也”与“一张一弛,文武之道也”的意思相同,都说明太公为周王朝建立和实行了礼法兼用的治道。《太平御览·律令》引《六韬》中太公与文王关于尚法的一段对话: 文王问太公曰:“愿闻治国之所贵。”太公曰:“贵法令必行。法令行则治道通,治道通则民大利。民大利则君德彰矣。” 文王曰:“法令必行,大利民人,奈何? ”太公曰:“法令之必行,则民俗利、天下利,是法令之必行大利人民也。” (文王)又曰:“愿闻为国之大失。”太公曰:“为国之大失者,上作事不法,君不觉悟,是大失也。” 文王曰:“愿闻不法。”太公曰:“不法,则令不行,令不行则主威伤;不法,则邪不正,邪不正则祸乱起;不法,则刑妄行,刑妄行则赏无功;不法,则国昏乱,国昏乱则臣为变。君不悟则兵革起,兵革起则失天下。”这段对话强调了三点。其一是立国必须立法,治国理民必须依法,置法出令必须利民。既然法律政令是为利国利民而立、为利国利民而行,所以治国安民既贵在有法可依,更贵在法立令行。只有法立令行,才能保证政令畅通。只有政令畅通,国君的“恩泽”才可以下及于民众而使其“德政”昭彰。由于国家政令都是为宣政教、化民俗、淳风气、齐礼法而制行,为广布国君恩德而制行,为富民强国而制行,所以置法出令只能以大利人民、大利国家为根本原则。只有利国利民的法令才能令行禁止、彰显君德。 其二是置法出令之权操在上层,上层立法而行不由法,是治国之大失的根源所在。国君行不由法必然妄行,邪臣就会乘机推波助澜,纵风止燎,以济其私。君行不由法而臣效,上行不由法而下效;君行不由法则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国君不能令行禁止则国君权威扫地;君行不由法则邪臣不能纠正,邪臣不得纠正则祸乱愈起;君不行法则赏罚颠倒,杀无罪而赏无功! 以上都是国君行不由法而造成的大失,但国君仍不觉其非,不悟其误,权臣乘机变乱而兵革起,国破身亡的结局终于出现了。 其三,太公所强调的“法令之必行”的关键在于国君。太公告诫国君不仅要善于制定使“民大利,天下利”的法律政令,更重要的是必须以身作则地去实行其所制定的法律政令,以避免由“上作事不法”而造成“国之大失”。 “上作事不法”,上“不法法”,是国家大失所以造成的根源。《说苑·政理》记载了太公答武王的一段话,同样强调了这一点:“武王问于太公曰:‘为国而数更法令者何也? ’太公曰:‘为国而数更法令者,不法法、以其所善为法者也。故令出而乱,乱则更为法,是以其法令数更也。’” “数更法令”和“法令数更”都是“朝令夕改”的同义语。国家政令朝出而夕改的根本原因有二:一是君上“不法法”,即国君不制定法律依法行事或者制定了法律而行不由法;二是以“其所善为法”,即善由己出,恶由己出,随心所欲,滥发号令,在体现君主独尊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“数更法令”的结果。 赏罚是德威兼行、礼法并用的重要体现。太公主张“刑罚不施于无罪,不因喜以赏,不因怒以诛”(《太平御览》引《六韬》。);主张“所憎者,有功必赏,所爱者,有罪必诛”(《六韬·文韬》。)。《六韬·文韬·赏罚》记载了太公对文王之问,表述了赏罚的目的及实行赏罚的原则。文王问太公:奖赏是用来劝勉人的,惩罚是用来警诫人的。我想通过奖赏一人来劝勉百人,惩罚一人而警诫众人,该怎么做到这一点呢? 太公回答:凡实行奖赏,最重要的在于讲求信用;执行惩罚,最重要的在于必须实行。奖赏必信,惩罚必行,让众人耳能听到,眼能看见。这样,即使那些没有耳闻目睹的人,也都会因此而潜移默化了。诚信能够畅行于天地之间,甚者感动上天神明,更何况对人呢! 这里强调了赏信罚必的重要意义,所谓“所憎者有功必赏,所喜者有罪必罚”正在其中。《群书治要》节录的《太公阴谋》中有一段太公答武王之问,同样表达了他赏罚劝惩的礼法并用思想。武王问太公:我想要减少惩罚而又增强法律的威严;想要不多奖赏而鼓励更多人;想要精简政令而又使百姓都得教化。该怎样做到这些? 太公回答:如果杀一人可使一千人受到震动,就可以杀他;如果杀两人可使万人受到震惊,就可以杀他们;如果杀三人可使三军振奋,就可以杀他们。如果奖赏一人而可使千人高兴,就可以赏;如果奖赏两人而可使万人高兴,就可以赏;如果奖赏三人而使三军心悦诚服,就可以赏。如果命令一人而可使千人都得其令而行,便可下令;如果约束两人而使万人闻令而止,便可下禁令;如果对三人进行教正而使三军的行动整齐统一,便可施以教正。杀一人可惩戒万人,赏一人可以鼓励众人,这便是贤明君主的威福。